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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专利审查过程【chéng】中,程【chéng】序未【wèi】结【jié】束以前,都可以提【tí】出分案申请【qǐng】。具体【tǐ】规定如下:
① 收到授予专利权【quán】通【tōng】知书之日起【qǐ】两个月期限(即办理【lǐ】登记手【shǒu】续【xù】的期限)届满之【zhī】前【qián】提出 分案【àn】申请;
② 对于驳回的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,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【zhī】日【rì】起【qǐ】三个月内,不论申请人是【shì】否提出复 审请求【qiú】,均【jun1】可以提【tí】出分案申请;
③ 原申请【qǐng】被视为撤回,需办理恢复权利【lì】手【shǒu】续,再提出分【fèn】案申请【qǐng】;
④ 提出复审【shěn】请求以【yǐ】后【hòu】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【háng】政诉讼期间,申请人也可以提出【chū】分案 申请【qǐng】。
⑤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【qǐng】,申请【qǐng】人需要针对该【gāi】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【qǐng】的,再次提 出的分案【àn】申请的【de】递【dì】交时间仍【réng】应【yīng】当根据【jù】原申【shēn】请审核。应审查意见【jiàn】要求【qiú】分案的除外。